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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財產贈予條款能否隨意撤銷

法律1.69W
離婚協議中財產贈予條款能否隨意撤銷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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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財產贈予條款能否隨意撤銷

離婚協議約定贈與財產,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為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為。鑑於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係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離婚時將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給子女的行為,可視為一種附條件離婚的贈與行為,在雙方婚姻關係已經解除前提下,根據誠信原則也不能允許任意撤銷贈與,有的當事人利用自己的撤銷權,達到既離婚又佔有財產的目的,不僅給子女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社會帶來了不誠信反而受益的負面影響。如果一方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反悔,可根據法律規定,在登記離婚後一年的除斥期間屆滿前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後經審查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