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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隨意撤銷債權轉讓合同嗎?

通過債權轉讓合同,把債權轉讓給第三方,當債權人反悔已經簽署的債權轉讓合同,所有的債權轉讓合同都可以選擇撤銷?有沒有哪些債權轉讓合同又是不能隨意撤銷的呢?本站的小編為您介紹。

可以隨意撤銷債權轉讓合同嗎?

一、可以隨意撤銷債權轉讓合同嗎?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的債權轉讓合同,並且通知了債務人的,且該轉讓未損害第三人利益,債權轉讓合同是合法的,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另外,在簽訂債權轉讓合同的時候,應當關注債權轉讓通知的生效及效力。對於債權轉讓的通知,通常要注意以下方面的內容:

第一,債權轉讓合同對債務人的生效要件。債權的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更,第三人取得合同權利成為合同當事人。轉讓合同儘管是轉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係,但往往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對於債權轉讓生效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不必徵得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

第二,怎樣認定債權轉讓已經通知債務人,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上簽字、蓋章,可認定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第三,債權轉讓通知與訴訟時效,關於債權轉讓後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時,不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只有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後才有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債權轉讓通知並不當然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但是如果債權轉讓通知中同時有催收債務的內容,或債務人收轉讓通知後明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就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這與《民法典》第194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規定是相符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採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二、債權轉讓的限制條件:

①根據合同性質的不得轉讓,如撫養費等;

②雙方當時約定權利的不能轉讓;

③依照法律規定的不得轉讓。

希望小編的這篇文章能夠解決您在債權轉讓通知的生效及效力債權轉讓的限制條件、債權轉讓合同撤銷方面的問題,如您在不良債權轉讓、債權轉讓合同簽訂、或者債權糾紛問題需要上訴至法院的,隨時聯繫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