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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集體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只有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才允許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第一,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一般説來。集體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是允許變更或解除的。允許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目的是為了使企業與工會及其所代表的全體職工之間的合同關係更能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必須以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為前提。
第二,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國家宏觀調控計劃修改或取消。當國家宏觀調控計劃修改或取消,集體合同中有關生產經營計劃的條款就應作相應的變更。
第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訂立集體合同的重要依據之一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當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後,繼續執行原合同中與修改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的條款,其行為已具有違法性。集體合同必須做相應的調整。
第四,企業破產、停產、轉產,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企業破產、停產、轉產這一法律事實,説明當事人一方已經失去了全面履行集體合同的能力和條件,允許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標籤:變更 集體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