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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解除和變更的條件

集體合同解除和變更的條件
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只有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才允許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第一,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
第二,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國家宏觀調控計劃修改或取消。當國家宏觀調控計劃修改或取消,集體合同中有關生產經營計劃的條款就應作相應的變更。
第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訂立集體合同的重要依據之一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四,企業破產、停產、轉產,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企業破產、停產、轉產這一法律事實,説明當事人一方已經失去了全面履行集體合同的能力和條件,允許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第五,由於不可抗力的外因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
第六,由於當事人一方違約,使集體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時,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工會組織撤銷或解散。
標籤:集體合同 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