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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申請的原則和條件

合同是在法律中起到保護作用,維護雙方權益,合同有設立、變更、終止。當我們遇到合同履行的具體情形變更時,最重要的是瞭解清楚合同變更的原則和所需條件,以保證更改內容的有效性。現在就和本站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合同變更申請的原則和條件。

合同變更申請的原則和條件

一、變更合同的原則

合同變更,一類是合同條款的變更(約定的權利義務的變更),一類是合同主體的變更(主要是合同雙方簽約人的變更)。所謂對合同條款的變更,實際上就是對合同條款規定的權利義務的重新約定。這種變更,不受條款數量限制,也沒有範圍規定(可以是必備條款,也可以是約定條款)。也就是,無論什麼問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來,可以只談一條條款,也可以談幾個條款;可以對幾個條款同時變更,也可以對幾個條款先後變更;在一個合同期內,可以變更一次,也可以多次變更。變更的範圍,可以是工作內容,也可以是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工作休息日等等。

1、協商一致原則

變更合同並要真正成立實施,必須要遵循兩個基本原則,就是協商一致和書面的原則。變更的第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協商一致的原則。譬如那位讀者想提高工資,單位認為你的能力的確很強,待遇也偏低,也願意留你,於是就會同意你的變更希望,雙方就能取得一致的結果。相反,儘管你自己覺得虧了,(也許事實上也真虧了),儘管你也提出了變更要求,但如果合同內容並不違反現有的法律法規,單位完全可以拒絕或不理睬你的要求,而你只能繼續″吃虧″地幹下去。

2、書面形式原則

變更的第二個原則就是要以文字為證,就是必須要有一個書面形式。從理論上講,勞動合同的變更屬於要式行為,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內容,但如果不採用書面形式變更,會留下後遺症。還以這個讀者的問題為例,如果現在的頂頭上司倒也認可他的要求,把他的工資提高了200元,看上去這個變更問題解決了。但是如果他的頂頭上司換個人,或者如果單位效益不好,又把他的工資降低到原來的合同約定水平,那麼,他就一點辦法也沒有。因為單位並沒有違約。變更沒有文字約定,便沒有法律約束力。

3、特例

合同變更也有特例,也有隻要一方提出要求,雙方必須同意的。當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提出的變更內容是符合法律法規具體規定的,或者説,如果不變更,合同的內容就違反了法律法規,那麼,這種變更要求一經提出,不管對方情願也好,不情願也好,都必須馬上進行變更,而且要馬上用書面形式確定。還是舉那位讀者的問題為例。不管用人單位是否願意,他想提高自己的工資水平,有沒有可能呢?有的,要具有兩個條件,第一,他們單位有集體合同;第二,集體合同中對這個崗位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高於他現在薪資水平。那麼按照《條例》的相關規定,按照有利於勞動者的原則,他的工資應該提高到集體合同中規定的水平。

二、變更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1)發生了使合同基礎發生變化的客觀情況;

(2)合同變更應經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擅自變更的合同無法律效力;

(3)變更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協議變更應有相應的證據;

(4)按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須由國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內容的重大變更還應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如果合同變更前或變更時,可能存在或發生了給當事人一方造成損失的事實,合同變更後,受損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當事人如果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

從上文來看,合同的變更,其實就是對合同的條款二次的進行修正和補充新的內容,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來説是受保護的,合同變更最重要的就是協商一致,和書面的原則,決不可單方擅自更改或者口頭約定更改。以上就是對於合同變更申請的條件和原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商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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