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同混同
合同效力4.74K
合同混同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方式之一,它是指合同項下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二為一。
一是基於合同目的消滅,二是權利義務終止。其他的方式還有清償,抵消,提存,免除,履行,履行不能等方式,這是狹義的混同,是專指合同法上的情況。這種方式使合同消滅並非邏輯的結果,而是由於在法律上已經沒有必要存續,所以法律規定因混同而消滅合同,效果更符合實踐。混同,是指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而使債的關係消滅的事實。法律上的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包括權利與權利的混同;義務與義務的混同;權利與義務的混同。我們這裏所説的混同僅為狹義上的混同,即權利與義務的混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六條
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條 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一是基於合同目的消滅,二是權利義務終止。其他的方式還有清償,抵消,提存,免除,履行,履行不能等方式,這是狹義的混同,是專指合同法上的情況。這種方式使合同消滅並非邏輯的結果,而是由於在法律上已經沒有必要存續,所以法律規定因混同而消滅合同,效果更符合實踐。混同,是指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而使債的關係消滅的事實。法律上的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包括權利與權利的混同;義務與義務的混同;權利與義務的混同。我們這裏所説的混同僅為狹義上的混同,即權利與義務的混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六條
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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