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混同法律依據是什麼?
離婚財產混同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上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但是根據其他的法律可知離婚家庭財產混同就是指家庭共同財產,如果要進行財產分割是需得到共有人的認可,否則需提供證據證明。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工資,獎金。工資和獎金是夫妻雙方在日常勞動中獲得的報酬,不管是腦力勞動還是體力勞動。其不僅包括工資、獎金,還包括各種形式的報酬收入,諸如紅包、禮金、津貼等獲得的貨幣,這些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夫妻共同生活中總會為了生活經營一些項目,或者進行某些生產活動,但是歸根結底都是為了提高家庭生活質量。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這樣一些通過生產或經營獲得的收益,不論是夫妻雙方哪一方實施獲得的,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收益是近年來新起的一項家庭收入來源,夫或妻一方通過寫作等方式獲得知識產權進而取得經濟利益,只要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民法典》第1063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在繼承或者繼承遺產時被指定的受益人僅是夫或妻其中一方時,該財產就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是夫妻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釋,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都歸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婚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婚後的個人生活用品,離婚時仍歸個人所有。
男女在結合成為一對夫妻之後就需要將他們所獲取的財產混同來計算而不再是個人的事情了,而《民法典》當中並沒有關於混同的概念而只是規定了夫妻的財產只要沒有特殊的約定就自然地混在一起,只有在離婚時才會進行清晰地分割以便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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