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因混同而終止嗎?
一、關於合同因混同而終止嗎?
合同因混同是終止的,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具體情況如下:
1、合同關係及其他債之關係,因混同而絕對消滅。消滅效力不僅及於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抗辯權,而且還及於合同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等。
2、當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而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涉及第三人利益,也就是説合同權利系他人權利的標的時,從保護第三人利益出發,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例如,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時,質權人就債權的繼續存在享有利益,在此種情況下,即使債權債務關係發生混同,債權也不發生消滅。
3、在法律另有規定時,混同也不發生消滅債的效力。例如按照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商業匯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人)以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未到期前依背書轉讓的,票據上的債權債務即使同歸於一人的,票據仍可流通,所以票據所示之債仍不消滅。
二、合同混同的成立要件是怎樣的?
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兩種。
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債權人繼承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繼承債權人的財產、企業合併、營業的概括承受等。在企業合併場合,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併後,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企業而消滅。
特定承受,是指債務人自債權人受讓債權,或者債權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時,因而發生的混同。
三、合同混同的情形有哪些?
(1)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一人;
(2)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
(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一人。
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二種。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業合併,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併後,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企業而消滅。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係指債務人由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合同因混同是可以認定為終止的,但有關合同的事項是可以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來決定的,如果雙方認定不因混同而達成終止的條件的,那麼是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情況來處理合同中有關事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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