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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合同需要對方同意嗎?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租賃物須為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

中止合同需要對方同意嗎?

法律諮詢:

以下是租約合同的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後,租賃雙方均不得藉故解除合約,任何一方無法定或約定的理由而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必須提前2個月以書面通知另一方。如租方提出收回該房產的,除須退還保證金給承租方外,並須賠償2個月租金給承租方;如承租方提前退租的,出租方有權沒收全部保證金。在通知期間,承租方需照常交租金。請問按上述合同,單方中止租賃合同除承擔違約責任外還要對方同意才可中止嗎?不需經對方同意嗎?

律師解答:

按照合同約定,提前2個月通知對方,並支付違約金,即可。只需通知即可,無需對方同意。

相關法律知識:

承租人的轉租權

承租人轉租租賃物須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與債的轉移不同。轉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對租賃物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承租人未經同意而轉租的,出租人可終止合同。

標籤:中止 同意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