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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專利權的合理使用行為的有什麼?

專利2.97W

一、屬於專利權的合理使用行為的有什麼?

屬於專利權的合理使用行為的有什麼?

1、權利用盡後的使用、許諾銷售或銷售。即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2、先用權人的製造與使用。即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3、外國臨時過境交通工具上的使用。即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專利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4、非生產經營目的利用。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為教育、個人及其他非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專利技術的,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不視為侵權行為。這裏所説的在科學研究、實驗、教育中使用他人專利技術,只能是小範圍的非營利性質的使用。如果在整個教育系統內大量使用他人專利技術製作的教學用具,即便沒有盈利,但由於單位節省了大量購置教具的經費,屬間接盈利,並且使專利權人失掉了這一主要消費市場而蒙受經濟損失,因此,這種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二、專利權性質

專利權的性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排他性、時間性和地域性。

1、排他性

排他性,也稱獨佔性或專有性。專利權人對其擁有的專利權享有獨佔或排他的權利,未經其許可或者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則即構成侵權。這是專利權(知識產權)最重要的法律特點之一。

2、時間性

時間性,指法律對專利權所有人的保護不是無期限的,而有限制,超過這一時間限制則不再予以保護,專利權隨即成為人類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3、地域性

地域性,指任何一項專利權,只有依一定地域內的法律才得以產生並在該地域內受到法律保護。這也是區別於有形財產的另一個重要法律特徵。根據該特徵,依一國法律取得的專利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法律保護,而在其它國家則不受該國家的法律保護,除非兩國之間有雙邊的專利(知識產權)保護協定,或共同參加了有關保護專利(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

當發明人在發明了特定的發明後,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也是可以申請專利權保護的,那麼在申請了專利權後任何人也是不可以隨意的使用專利權的,如果説有不法分子未經他人的允許就隨意的使用他人專利並進行盈利活動時,也是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標籤: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