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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合同是否需要賠償

一、合同到期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合同是否需要賠償?

合同到期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合同是否需要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46條是關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法律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則沒有相應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二)款、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

參與部門:用人部門 財務科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通知工會:公司人事處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4、辦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處安排相關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5、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6、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7、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相對人(勞動者),可以考慮直接(專遞或快件)送達,乃至登報、公告送達等方式,必要時在可以考慮以公證的方式辦理以上送達事宜,確保送達問題的萬無一失。

8、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人事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併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9、備案: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證據存檔備案,至少保存兩年。

很多問題一定要學會靈活的去看待,有的時候夠職工心裏面雖然不願意失去當前的這份工作,但是公司口頭上也已經提出來了,所以在表面上也只能是和公司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了勞動合同。但是隻要是公司提出來的終止勞動合同的話,肯定是必須要支付了賠償才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