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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合同有效之訴證據由誰舉證?

一、 確認合同有效之訴證據由誰舉證?

確認合同有效之訴證據由誰舉證?

確認合同有效之訴證據由提出訴訟行為的當事人進行舉證處理,具體情況如下:

1、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若干規定》第2條、第5條、第6條明確了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在庭審中,可以簡單的歸納為: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對產生權利或法律關係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凡主張已發生權利或法律關係變更或消滅的當事人應對存在變更或消滅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舉證責任分配的倒置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74條對舉證責任倒置規定了5種情形,《若干規定》第4條對《意見》第74條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進一步細化,同時增加了產品缺陷侵權訴訟、共同危險侵權訴訟以及醫療事故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承擔規則。

3、特殊情況下舉證責任的分配。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着不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依照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又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的情況。

二、合同簽訂時需要保存的證據有哪些?

1、對《合同書》及有關協議,以及當事人約定納入合同內容的有關資料。這些書證直接證明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以及合同的具體內容。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你向對方履行了合同的證據。交付貨物的要有收據,交款的要有發票或其它收款賃證。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向對方發送的告知、通知、提出的異議。但有可能,均應予以完整保留。尤其對於產品質量異議與解除合同的通知務必以書面形式作出或由其簽收、或郵寄、或以電話方式作出,同時進行電話錄音。

對於合同訴訟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合同矛盾和糾紛而定,不同的合同類型所需要舉證的證據是不同的,當事人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內容來進行合法的認定,並提交有效的證據,避免後期因證據不足而導致無法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