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破產清算

公司註銷清算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公司註銷清算組成立條件是什麼

公司註銷清算組成立條件是什麼

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清算的相關程序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二)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三)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

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税款;

(3)破產債權。

(四)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五)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根據規定,如果公司出現解散的事由,那麼應當自解散事由發生起的十五日以內組成清算組,清算組的成員都有確定的責任,應當依法進行清算義務,不能利用自己的職權侵佔公司的財務,也不得因為清算行為給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標籤:清算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