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履行合同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一、部分履行合同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不完全履行,有瑕疵給付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給付是指債務人履行的標的物在品種、規格、數量、內在質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履行行為。如果因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此種給付行為則為加害給付。
債務人不完全履行所違反的債的關係上的義務,可以是主給付義務,也可以是從給付義務,還可以是附隨義務,但違反附隨義務的,債權人不得單獨訴請執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不同。前者是債務人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而後者是債務人未按照債務履行期限履行債務。
二、具體類型
從不完全履行所造成的損害角度,把不完全履行分為瑕疵給付和加害給付兩大類。
1、瑕疵給付
瑕疵給付,是指給付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以致減少或喪失該給付本身的價值或效用。瑕疵給付所侵害的是債權人對完全給付所具有的利益,即履行利益。瑕疵給付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多見,如給付的標的物的品質不當、數量不當、給付方法不當、地點不當等,但最常見的是標的物的質量上的瑕疵或者履行行為上的瑕疵。如承攬完成的工作物質量不合格、房屋修繕人偷工減料使房屋的價值減少等。另外,債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也構成瑕疵履行,如出賣人未告知所售機器應特別注意的事項,買受人依通常的方法使用,發生故障或造成損害,這時對附隨義務的違反亦構成不完全履行。
2、加害給付
加害給付,是指因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有瑕疵,使債權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損害。例如,債務人交付的家畜患有傳染病,致使債權人的其他家畜受傳染而死亡;因債務人交付的家電質量不合格,致使使用人在使用過程中受到損害等。在加害給付中,債權人受到的損害,可能是財產利益,也可能是人身利益。
在加害給付致債權人損害時,債權人究竟以何種根據請求債務人賠償,學者意見不一。有的學者認為,因債務人瑕疵履行,使債權人受到原債務範圍以外的損害的,僅在債務人有故意或過失的場合,才負賠償責任,因而債權人只能依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也有學者認為,瑕疵履行行為同時具備侵權行為要件的,債權人除可依債務違反請求損害賠償外,還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債權人得選擇一種有利的根據請求賠償。還有學者認為,瑕疵履行的損害賠償,是將債權人的侵權行為責任轉換為債務違反的責任,此時,債務人的注意義務為“履行債務時應盡交易上的注意義務,以避免加害於債權人”,如果債務人的履行有瑕疵,應認為是基於履行上的過失而負賠償責任。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在加害給付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受害人選擇提起侵權之訴或是違約之訴。
在近幾年中,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地提高和普及,那麼在日常生活中要與他人進行約定時,一般都會與他人簽訂相應的合同,那麼在合同中也要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其中一方出現了違反合約的行為後,是可以憑藉合同去要求對方履行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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