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合同履行缺失?
一、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合同履行缺失的,適用以下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分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該條之規定,即為法定補允原則的法律根據、法定補充原則是在長期經濟活動中形成的法律原則,也是對商業慣例和經濟活動一般準則的確認
二、合同履行缺失的一般原因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列出了合同一般包括的條款,也允許當事人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訂立一個具體、明確、當事人都無疑義的合同是合同履行的關鍵和前提,也是人民法院審理合同糾紛的直接證據。但是,在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當事人應當約定的條款而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其產生的原因可分為:
1、當事人對某些合同條款未作意思表示而疏漏;
2、當事人雖有約定但不明確;
3、當事人約定某些條款在合同訂立後另行約定;
4、合同的某些條款因違法而被確認無效或為撤銷。
約定不明合同的存在,勢必給當事人履行造成困難,但為了鼓勵交易、節約交易成本,則應當儘量予以補充,並使合同具有可履行性。
綜上所述,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發現合同履行方式不明確,雙方應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標的方式履行。也可以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來明確合同履行內容。如果沒有及時簽訂補充協議,可以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合同履行。以上便是如何應對合同履行缺失的措施。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商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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