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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山砍人事件嫌疑人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崑山砍人事件嫌疑人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近日,通過崑山市公安局通報的一起車主砍人案件,對案件相關行為如何定性,引發了廣大民眾的紛紛議論。根據視頻資料得知,寶馬車主與電動車車主因為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爭論,隨後寶馬車主從車內拿出一砍刀,向電動車主砍去。在雙方拉扯的過程中,砍刀跌落,電動車主先拾起砍刀,雙方又經過一段拉扯。拉扯過程中寶馬車主不慎摔倒,電動車主向寶馬車主砍去數刀。寶馬車主被砍傷後開始向後撤退,電動車主繼續緊追連砍數刀,寶馬車主事後因搶救無效死亡。

此事件在網上流傳後,社會民眾對此開始議論紛紛,爭論電動車主的行為到底應該如何定性。目前主要存在着三種主要觀點,第一種屬於故意傷害,第二種屬於正當防衞,第三種屬於防衞過當,那麼到底哪一種定性才更準確呢?

這起案件的複雜性在於存在有多個不同時間點,電動車主都有不同的行為,所以需要準確地把握每個階段的具體行為,然後綜合認定。

竊以為將多個具體行為分開認定,再做綜合認定,最終認定為故意傷害為宜。

第一階段,寶馬車主持刀砍向電動車主時,電動車主與之展開撕扯,面對寶馬車主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電動車主此時是可以成立正當防衞的,雖然是防衞效果甚微的正當防衞。

崑山砍人事件嫌疑人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第2張

第二階段,在兩人的撕扯過程中,砍刀不慎跌落,於是兩人開始爭搶砍刀,電動車主搶先奪得砍刀。在電動車主奪得砍刀後,雙方又開始的一系列的撕扯,此時電動車主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衞呢?還是屬於防衞過當呢?竊以為認定正當防衞為宜,因為寶馬車主在電動車主先奪得砍刀的情況下,依舊想爭奪回砍刀,於是雙方繼續撕扯。那麼寶馬車主的行為對於電動車主來説,屬於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還未排除,因為寶馬車主隨時有可能奪回砍刀,對電動車主進行回擊,所以電動車主的這一段撕扯可以進行特殊正當防衞。所以這一段的行為宜認定為正當防衞。

第三階段,在撕扯過程中,寶馬車主不慎摔倒在地上,可此時電動車主依然向寶馬車主連砍數刀,這樣的行為屬於防衞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呢?竊以為宜認定為故意傷害,因為此時寶馬車主已經摔倒在地,不能再對電動車主進行任何攻擊,也就是説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已排除,同時不法侵害已經結束,電動車主沒有再進行正當防衞或防衞過當的前提,所以宜認定為故意傷害。

第四階段,寶馬車主被砍傷後,開始向後撤退,這時電動車主依然向寶馬車主連砍數刀。這樣的行為應該認定為防衞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呢?竊認為宜認定為故意傷害,因為寶馬車主被砍傷後,已經開始向後撤離,此時已經完全不存在不法侵害,所以也就不存在適用正當防衞或防衞過當的前提,所以宜認定為故意傷害。

崑山砍人事件嫌疑人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第3張

對於持屬於正當防衞觀點的民眾,主要是對有一則法條的錯誤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對於暴力犯罪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被害人可以對此進行特殊防衞,造成任何傷害後果的都不負刑事責任。

雖然從整體上看來,寶馬車主的行為似乎是一起行兇案件,似乎可以適用特殊正當防衞。但是刑法是行為刑法,需要對每一個具體行為進行符合主客觀相一致的評價,而不是從將一則法條適用於整個事件始終。

綜上所述,從多個具體行為分析得出,電動車主涉嫌故意傷害罪。對於寶馬車主最後搶救無效死亡,所以還需要查明寶馬車主死亡原因,因為這關係到寶馬車主的死亡結果是否能歸責於電動車主的砍人行為,即電動車主是否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加重情節。當然寶馬車主在這起案件中也存在諸多的過錯,這可以成為後面電動車主辯護的一個點。

在提倡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相信相關司法機關會給廣大民眾一個公正的判決。

標籤:嫌疑人 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