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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關於合同欺詐的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合同法關於合同欺詐的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法關於合同欺詐的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沒有統一規定合同欺詐的賠償標準,合同欺詐的賠償標準是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的,合同欺詐行為的侵權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返還財產,可以由受害人主張,以有利於受害人為原則,決定是否返還,實現減少受害人“財產的損失和浪費”的目標。

(2)對由於欺詐行為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避決策失誤致使規避沒有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的,應當賠償損失。

(3)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應適當損償。按照民事協商原則和調解原則,這種責任制度將使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同時體現了法律的威嚴。

二、合同欺詐和合同詐騙的區別有哪些?

1、主觀目的不同。

民事欺詐是為了用於經營,藉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欺詐的內容與手段不同。

民事欺詐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即欺詐方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或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合同的民事欺詐一般無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條款或內容為主,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物,或對合同標的物質量作虛假的説明和介紹等;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是為了達到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騙取受欺詐方的信任。

3、欺詐財物的數額不同。

4、欺詐侵犯的客體不同。

民事欺詐的客體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欺詐方騙來的合同定金、預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債的表現物;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作為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物始終是物權的體現者。

5、欺詐的法律後果不同。

民事欺詐是無效的民事行為,當事人可使之無效。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引起訴訟,則由民事欺詐方對其欺詐行為的後果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合同詐騙罪是嚴重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行為人對合同詐騙罪的法律後果要負擔雙重的法律責任,不但要負刑事責任,若給對方造成損失,還要負擔民事責任。

6、欺詐適用法律不同。

合同欺詐的賠償標準以及合同違約金標準都得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如果不單純是一般的民事欺詐,對方的目的就是為了騙自己的錢,那應該抓緊時間到公安機關報案,因為對方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