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關於物業合同違約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西安市關於物業合同違約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目前在物業管理這一塊還存在着很多的問題亟待立法完善,物業公司實際上是要為各位業主服務的,而不能處於管理者的地位,實際上,物業公司有義務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當中的條款,物業公司沒有做到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追究法律責任。
二、物業合同違約責任的法律特徵
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徵:
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而發生的責任。違約即是指當事人違反其約定的義務。因此,違約責任以存在合同義務為前提。
2、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違約當事人一方依法應承擔違反合同的不利後果,這種後果為財產性的。因此,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而不能是非財產責任。
3、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特定當事人之間。因違約責任以合同義務存在為前提,而合同義務只能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不為合同義務人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在下面兩種情況下違約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特定當事人就是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當然,當事人一方違約可能是因第三人的行為或者上級機關的行為造成的,但於此情形下也應由違約方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可以在承擔責任後以債務的形式向第三人或上級機關追償。
(2)業主用租約或其他形式約定由租户或非業主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費,而租户或非業主使用人卻不按時交納,造成了物業管理費、維修基金的拖欠,物業管理公司自然要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找業主承擔未按時交費的違約責任,業主也只有先承擔違約責任後,再追討租户或非業主使用人。
4、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約定。違約責任不同於侵權的民事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當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的責任形式,也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範圍及損失的計算方法等。
綜上所述,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一般可以寫明違約責任的條款及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但若按照計算方式得出的違約金過高或是過低的,可以向法院請求適當減少或者降低。無論如何一旦簽訂了合同,還是要以遵守合約為先,儘量避免違約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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