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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無權處分有什麼構成要件

實踐中有些人在保管他人財產將他人財產出賣,或者是夫妻一方未經過另一方的同意而擅自出賣夫妻共同財產,這些都屬於無權處分行為。那麼合同中無權處分有什麼構成要件?一方擅自出賣無權處分的財產,其所訂立的無權處分合同是否有效?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展開介紹,希望能夠為您答疑解惑。

合同中無權處分有什麼構成要件

一、合同中無權處分有什麼構成要件

無權處分,即沒有處分權而處分他人財產,其類型可以包括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以他人財產設定抵押或其他權利負擔、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處分共有財產等。

我國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內容:

1、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了合同。

2、行為人訂立合同之際沒有處分權。

3、行為人訂立的合同的內容為轉讓或變更財產權利。

二、無權處分合同是否有效?

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從這一條規定可以看出無權處分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

雖然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對於這條內容,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如果對方將不屬其所有的、無權處分的東西買給了你,或租給了你。你們之間的合同原則上是無效的,除非對方在其後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所以在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的訂立時,我們要特別注意其是否有權處分。對於一般的動產一般不易出現這樣的問題,但對於不動產,尤其是在租賃場地時要對其中的建築物的產權進行必要調查或訪問,並要求對方在合同中予以保證。

從以上內容中我們知道,無權處分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因此,人們在與他人簽訂合同時,千萬要注意對方對該財產是否有權處分,尤其是在購買房屋之類的價值巨大的財產時要格外注意,否則一旦合同效力待定,甚至最終被確認為無效,將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如果您在簽訂買賣合同時無法確定對方是否屬於有權處分,不妨諮詢一下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