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的特徵是什麼
法定繼承作為一種繼承方式,具有以下特徵:
1、法定性。
法定繼承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和繼承份額及遺產分配原則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不是由被繼承人決定的。
2、強行性。
法定繼承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屬於強行性的法律規範,具有普遍適用的強制性法律效力,任何個人和社會組織均無權改變或排除其適用。而遺囑繼承則聽任於被繼承人的個人意志,被繼承人得就繼承人的範圍、順序和份額按照自己的意願做出安排,除法律特別規定外,被繼承人有權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
3、親屬身份性。
法定繼承是以特定的親屬身份為前提和基礎。親屬身份權是法定繼承的本源,法定繼承則是親屬身份權的派生。各國法律關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順序、繼承份額的規定,都是根據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和撫養關係。甚至有的英國學者認為:“無遺囑繼承規則來源於十分流行的家庭概念,並且它可以説是家庭法的附錄”。
從本質上講,法定繼承關係是具有身份性質的財產關係。我國現行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依據的就是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血親關係遠近的劃分,與被繼承人沒有血親關係和血緣關係較遠的親屬一般被排除在繼承人之外。而通過遺囑分配遺產與人身關係的關聯,就不是這樣密切。遺囑人可以將遺產給予與其沒有親屬關係的人,也可以給予國家或社會組織。
4、補充限制性。
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法定繼承雖作為重要的繼承方式,但只適用於無遺囑繼承或遺囑無效的情況下,所以,就其法律效力而言,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同時,法定繼承又限制着遺囑繼承的適用範圍。依據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遺囑人只能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指定遺囑繼承人,並且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將導致該部分遺囑無效。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遺囑繼承人死亡的,不適用於遺囑繼承,而是依法復歸為法定繼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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