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權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行政侵權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應具備的前提條件。即國家只有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規定,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
(1)侵權主體。侵權主體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國家對哪些組織或個人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即要明確承擔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主體範圍。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我國行政侵權賠償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政主體包括法定的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和授權的行政主體(授權組織)。工作人員包括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或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行政職權的個人。
(2)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即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它是行政侵權賠償責任中的一個構成要件。只要是行使職權的違法行為都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都屆於執行職務的行為,它不僅包括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包括違法的事實行為。
(3)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侵權行為使被侵權人的人身或財產權益受到的實際損害。
人身損害包括:
1、被侵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或剝奪;
2、人的健康受到損害,導致傷、殘、病等;
3、人的名譽、榮譽受到損害,導致精神痛苦等;
4、人的生命權被非法剝奪,導致死亡。
財產損害包括:
1、被侵權人的一定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喪失;
2、財產的外部變形或數量減少,導致其價值降低或失去價值;
3、財產的變質、破損,導致其價值降低或失去價值;
4、可得利益的喪失,如失去原本可取得的利息、利潤或其他收入等。
(4)因果關係。因果關係是指被侵權人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與行政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必然的內在聯繫,即被侵權人的權益損害確實是由行政侵權行為造成的,或者説,行政侵權行為是使被侵權人權益損害必然發生的條件。
行政侵權的主體主要就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而想要構成行政侵權,那麼前面提到的幾個要件都是不可缺少的。如果在這一方面不懂的話,那麼是可以向律師請教一下的,因為律師的專業性會比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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