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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解除和合同無效這是不同的兩種合同不用再履行的情況,那麼合同解除和合同無效的區別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合同解除和合同無效的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的區別有哪些

一、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定義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

(二)合同解除分類

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

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合同法》第93條第1款)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中國法律把協議解除作為合同解除的一種類型加以規定,理論解釋也不認為協議解除與合同解除全異其性質,而是認為仍具有與一般解除相同的屬性,但也有其特點,如解除的條件為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並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為等。

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於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於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後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中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於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於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後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

合同法承認了約定解除(《合同法》第93條第2款),值得肯定。因為約定解除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產生的,其本身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在複雜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確切地適應當事人的需要。當事人採取約定解除的目的雖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慮到當主客觀上的各種障礙出現時,可以從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來,給廢除合同留有餘地,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一個市場主體,為了適應複雜多變的市場情況,當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條款規定得更細緻、更靈活、更有策略性,其中應包括保留解除權的條款,使自己處於主動而有利的地位。

二、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

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七)當事人主體不合格的合同;內容不合法的合同;無效代理訂立的合同。

三、合同解除和合同無效的區別

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都使合同對當事人失去了拘束力,產生溯及既往的後果和恢復原狀的法律義務,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無效是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的條件,合同關係不應當成立;合同解除是消滅已生效的合同。

(2)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即使當事人不對合同效力提出主張,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也有權確認合同無效;合同解除主要適用合同自由原則,即使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國家也不必干涉。

(3)合同因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而導致無效,應當追繳當事人所獲得的非法財產;合同解除不存在追繳財產問題。

標籤:合同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