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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合同解除與終止有哪些區別?

臨時工常常被認為是一個較為弱勢羣體,事實上臨時工這個概念至少已經被廢止了十年,勞動者的身份再也沒有區別,權利義務都是一致的,都是勞動者,應獲得平等的待遇。那麼當臨時工面對臨時工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時候,是否能夠分辨這兩者之間的差別,並據此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今天本站就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臨時工合同解除與終止有哪些區別?

臨時工合同解除與終止有哪些區別?

一、兩者的相同點:

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結果都是勞動關係的結束,雙方當事人之間相對於該勞動合同而形成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應隨之消滅。

二、兩者的不同點:

1、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的提前終止;

2、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同。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藉此約束用人單位的解僱行為,穩定勞動關係,也就是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2)雙方協商解除和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過錯單方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藉此約束用人單位的解僱行為,穩定勞動關係,也就是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2)雙方協商解除和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過錯單方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不管是臨時工還是用人單位,都應當依照上面的法律法規依法辦事。小編要提醒大家當你在找工作的時候不管是否是臨時工性質的工作都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當臨時工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時候,知曉兩者間的區別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