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收費是否成立保管合同關係
一、停車收費是否成立保管合同關係?
停車收費是否成立保管合同關係不一定成立保管合同關係,汽車停放費包括用於車位、車庫的公共設施設備運行能耗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管理服務人員費用以及法定税費等。責任鑑定的依據
1、存車時,車主與停車場明確約定或可依實際情形推定停車場承擔保管義務的,停車場應對停放的車輛被盜、受損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如,在營利性專業停車場停放的車輛如果被盜,停車場就應承擔法律責任(有合法免責理由的除外)。因為,此類停車場設立的主要目的就是收費保管,並不是出租車位;車主的本意更是委託停車場保管,車主與停車場之間形成保管民法典律關係;
2、存車時,車主與停車場明確約定或可依實際情形推定停車場不承擔保管義務的,停車場不應對停放的車輛被盜、受損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如無人管理的公益停車場就不應該對停放的車輛被盜、受損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此類停車場為政府城管、交通、道路等管理機關在鬧市區、馬路邊、景區等處劃定的停車場,一般無人收費、無人管理,車主自享停車之便。由於有關部門只是劃定停車場,並未提供保管服務,所以車主與停車場之間無法形成保管合同關係;
3、低為參考,依據公平原則來處理。無償提供保管服務的停車場的賠償責任一般應比有償提供保管服務的停車場的賠償責任輕;收費高的停車場的賠償責任應當重於收費低的停車場的賠償責任。
二、保管合同的構成要件
(一)當事人意思表明須共同,即合意,這是合同建立的底子要件。凡意思表明不共同,即雖經協議但未達合意者,合同不能建立。
(二)合意則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僅有一方當事人是不可能發作合意的,因此也就不可能建立合同。
(三)當事人的意思表明須以締結合同的為意圖。不以締結合同為意圖意思表明,即使達到合意,也不能建立合同。還有一些合同,如要式合同和實踐合同,其建立除須上述三要件外,尚須特別要件,即或依必定方法,或完成標的物的交給。不然,不能建立合同。
當然也不是所有的停車收費都不成立保管合同關係,如果停車場明確約定車輛停放在停車場的過程當中,被損被盜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話,這樣雙方就成立了保管合同關係,但生活中大多數的停車場,都並不承擔車輛被損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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