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物櫃是否成立保管合同?
儲物櫃是否成立保管合同?
使用儲物櫃成立保管合同,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八百八十八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借用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無償貸與他人使用,使用後返還其物的合同。保管關係交付的顧客寄存的物品,借用關係交付的是超市提供的自助儲物櫃。可以看出,您和超市存在的是自助儲物櫃的借用關係。
超市提供儲物櫃應當保障安全使用,這是消費者和超市之間購物合同的隨附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超市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合理合法的有效措施,來保護消費者寄存於儲物櫃中財物的安全,使消費者接受服務的同時,沒有後顧之憂,不必擔心自己的財物被盜。這是《消法》賦予消費者的權利,超市經營者不得以告之、免責等方式損害消費者的這一權利。同時《消法》第十八條也規定了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其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期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這意味着經營者對其向消費者提供的儲物櫃等場所,應當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障人身財產安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超市負有該項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儲物櫃雖然一般都是出現在超市等場合免費提供給消費者使用,但是儲物櫃的所有者是出於為消費者保管財物而設置的,所以只要消費者將財物放置到儲物櫃中,且消費者也不存在任何過錯的前提下,丟失的保管物將有儲物過的所有者負擔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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