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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當事人死亡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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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當事人死亡合同效力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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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死亡合同變更嗎

我國法律對於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問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1條規定了以下七種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債務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顯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不屬於前述情形任何之一。但這並不是説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合同權利義務就應該自然終止。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是否繼續有效,應當區別對待。
比如《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若當事人不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終止或者不將一方當事人死亡約定為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且行使合同解除權,合同權利義務還應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