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在生活中我們為了確保一件事情的法律性所以我們常常會用簽署合同這樣的方式來保障,在我國合同分為很多種,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就是合同類型一種。
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質不同。
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
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無代理權、無處分權等。
2、效力狀態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處於效力待定狀態,既非無效,也非有效。其有效還是無效取決於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對人的是否追認或撤銷。
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並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當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並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後,為自始無效合同。
3、有權主張並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對人撤銷,此追認或撤銷直接向合同當事人進行,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
可撤銷合同只能由受損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撤銷,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要求。
4、受時間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應在法律規定的催告追認期間內(我國《合同法》規定為1個月)作出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
可撤銷合同,當事人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該權利消滅。
在生活中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合同雖然簽署了但是合同效力是不確定的,然而可撤銷合同就是指不真實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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