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無效或可撤銷怎麼辦
不知道您有沒有注意到,在我們生活中的一些買賣活動中,買賣合同雖然訂立了,但合同的效力卻是不確定的,這就是所謂的效力待定合同。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究竟哪些是效力待定合同呢?此外,在法律上,對於合同無效或可撤銷應該怎麼辦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講述。
一、哪些是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後,其有效還是無效處於不確定狀態,尚待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同意(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效力的合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為《合同法》所確認。公認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三種: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二、合同無效或可撤銷怎麼辦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從該合同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是合同部分無效,而無效部分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如果一個合同已經履行了一部分,而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那麼合同一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就應當返還給對方;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是合同的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那麼他們因此而取得的財產應當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通過上文的介紹,您應該已經知道,效力待定合同成立後,往往欠缺一定的生效條件,如果後來符合了一定的條件,就可以轉化為有效合同,若符合另外的若干條件,也可能轉為無效合同或被撤銷。當您對您所簽訂的合同效力存在疑問時,建議您最好是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避免給自己造成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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