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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有哪些主要區別

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可撤銷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允許合同當事人撤銷該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歸於無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都屬於相對無效合同,它們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當事人及合同有關人員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效力未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質不同。
2、效力狀態不同。
3、有權主張並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
4、受時間限制不同。
民法典》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效力未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有哪些主要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