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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與效力待定的區別

可撤銷與效力待定的區別主要是:
1、可撤銷合同屬於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實際上是未發生效力的合同,經確認或出現特定事由後才轉化為有效合同;
2、可撤銷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時,仍負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者應承擔違約責任。效力待定合同在沒有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
3、構成可撤銷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則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

可撤銷與效力待定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