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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合同雙方違約怎麼處理?

一、建築合同雙方違約怎麼處理?

建築合同雙方違約怎麼處理?

當簽訂了建築合同之後,其中有一方出現違約情況時,則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每種違約的情況都有所不同,因此要根據具體時間來判定違約是屬於哪一方責任才好進行相應的索賠和返工。如果是發包人出現違約情況的話就需要整改以及支付相應違約金,如果是承包人出現違約情況的話處理方式可以是要求返工、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支付違約金賠償金。

建設工程的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即投資建設該項工程的單位,通常也稱作“業主”。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部分工程項目進行分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即成為分包工程的發包人。

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即實施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業務的單位,包括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單位、勘察承包單位、設計承包單位、施工承包單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單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是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所以一般應當由專門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單位來完成。

二、建築工程合同雙方違約責任如何認定

建設工程合同雙方應當對自己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行為承擔違約責任,具體的違約行為包括:

1、建設工程合同雙方是否具有合法資質;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3、是否存在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情形;

4、是否在約定期限內完工;

5、是否依約支付工程價款等。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過錯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四、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對承包人補償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在一般合同無效的處理規則之外,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的特殊處理規則進行細化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就是承包人將勞務及建築材料物化到建設工程的過程,建設工程施工過程完成會有建築物等不動產的產生。基於這一特殊性,合同無效時,發包人既無法向承包人返還建設工程,也無法向承包人返還已經付出的勞務和使用的建築材料,因此只能折價補償。

折價補償的前提是建設工程本身具有價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後,對承包人進行折價補償的前提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對於經驗收不合格、但是具有修復可能的建設工程,基於節約社會資源原則和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公平,應當在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的前提下, 充分科學評估建設工程在技術上和經濟上是否具有修復可能或者修復必要。

基於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合同當事人之間公平和節約社會資源等價值考量,本條規定吸收了司法實踐的成果。

建設工程合同雙方違約責任如何認定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事實情節來進行。由於一方的行為影響合同履行的,存在違約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雙方都存在過錯的,則都應當承擔過錯範圍內的違約責任;不管是哪一方出現了違約問題,也都得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處理。

標籤:違約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