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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訴訟合同條款是怎麼約定的?

我們都知道,在雙方簽訂合同的時候,都會有一項違約條款,主要就是為了能保證雙方遵守合同,不要做違背合同的事,那一般違約條款的內容是什麼呢,雙方又是怎麼規定的呢,那就來了解一下違約訴訟合同條款是怎麼約定的?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違約訴訟合同條款是怎麼約定的?

一、違約訴訟合同條款是怎麼約定的?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合同中違約條款的約定甚為重要。

違約責任條款約定通常有兩種方法:其一是約定專門的違約條款,其二是在質量責任、交付責任等約定的同時進行約定,這比專門的設定違約責任條款更隱蔽,但有一定的侷限性。違約責任的約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等,如此約定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無法主張賠償,因此違約責任條款應該明確違約責任實現程序、數額或計算方法,最簡便明瞭的方式就是直接約定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元。

違約金條款可與相關的如數量條款、質量責任條款、付款條款、遲延交付責任條款一併約定。違約金條款一般約定為:甲方應當……,未……的,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元。

二、合同違約的起訴期法律怎麼規定?

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起計算”。

也就是從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違約的時候起算。

還有,注意訴訟時效,一般民事訴訟時效為兩年。也就是説,如果你已經知道對方違約,但是,在你知道之後的兩年之內未提起訴訟,超過訴訟時效就不能起訴了。

我國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包括兩大類:

第一,一般訴訟時效,即《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在我國,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第二,特殊訴訟時效,根據上述《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除該條規定的2年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法律另有規定訴訟時效不是2年的則被認為特殊訴訟時效。如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另有環保法規定環境污染訴訟時效為三年等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違約訴訟合同條款是怎麼約定的?只要另一方沒有按照合同來辦事,那麼另一方就要給付出一大筆的違約金,而且還要補救當時違約的所有損失,因此,在合同裏面必須要添加違約條款,因為這是涉及到雙方的利益不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