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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一、根本違約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根本違約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第一,必須存在違反合同的事實,這是構成根本違約的前提條件。

第二,違約的後果使受害人蒙受損害,這裏的損害應作廣義解釋,應涵蓋商業利益損失、標的物損壞、商業機會損失等各種情況。

“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這句話表明了違反合同會造成相當嚴重的後果,會剝奪當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如何認定“實質上剝奪的利益”完全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因為國際貨物種類繁多,交易條件也差別很大,同樣的違約行為在不同情況下會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害結果,這影響到是否構成根本違約。例如,賣方交貨時單據不符、交貨地點或商品規格不符,逾期交貨這些行為,看起來較為普遍,但是單據的性質或作用,不符點的多少,逾期`交貨的動機是什麼,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會給守約方造成不同的損害。此外,還應該看合同條款是如何規定的,應考慮合同訂立時的具體情況,評估當事人是否把相關合同條款看得很重要。

第三,違約方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下也預知會發生根本違約的結果。

這就是説,如果一個違約人或一個合理人在此情況下不能預見到違約行為的嚴重後果,便不構成根本違約,並對不能預見的嚴重後果不負責任,在這裏,《公約》為貫徹過錯責任原則,採用了主客觀標準來確定違約人的故意問題。主觀標準是指“違約方並不預知”,他主觀上不知道他的違約行為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後果,表明他並未有故意或惡意。例如違約方並不知在規定時間不交貨可能會使買受人生產停頓,而以為這批貨物遲延數天對買受人是無關緊要的,這樣,違約人的違約行為雖已造成嚴重後果,但他主觀上不具有惡意。其次是客觀標準,即一個合理人(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如果一個合理人在此情況下能夠預見,則違約人是有惡意的。

應當指出,在這兩種標準中,客觀標準的意義更為重大,因為此種標準在判斷違約當事人能否預見方面更為簡便易行。一般來説,違約人或一個合理人能否預見,應由違約人舉證證明, 就是説,違約人要證明其違約不構成根本違約,不但要證明他自己對造成這種後果不能預見,同時還要證明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下也不能預見,從而才不構成根本違約。至於違約人應在何時預見其違約後果,公約並沒有作出規定。

二、預期違約與根本違約的區別

1、違約時間不同

實際違約發生在合同履行期已經屆滿後,預期違約發生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

2、提起違約責任的時間不同

預期違約的違約責任只能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提出,而實際違約的違約責任可以在違約行為發生後的一段時間內提出。

3、兩者的表現形式不同

預期違約行為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可以轉化為實際違約或因違約方違約意思的撤銷而消失,即預期違約只是一種違約的可能,而不像實際違約那樣表現為現實的、客觀存在的違約行為。

4、違約的形態不同

預期違約是對整個合同的譭棄,是對諾言的完全違反。實際違約則包括不履行、延遲旅行、不適當履行和其他不完全履行等多種樣態。

5、兩者的處理方式和導致的後果不一樣

預期違約行為發生後,債權人可要求違約方提供履行擔保,在得到必要的履行擔保後,合同可以繼續履行,否則債權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並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把自己的損失降到最小。而實際違約行為發生後,實際的損失已經形成,無法挽回,債權人只能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由於根本違約已經使守約方實際上剝奪了另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因此,筆者 認為一方根本違約後,實際履行或中止履行對於守約方已毫無意義,所以守約方可採取的救濟措施有損害賠償、宣告解除合同、承擔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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