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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根本違約的類型

根本違約是合同違約的一種表現,它的意思是因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不能實現。這是在實踐中還是經常可以看見的現象,那麼根本違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根本違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根本違約的類型

一、根本違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具體做法有:

(1)返還原物;

(2)受領標的物為金錢的,應同時返還自受領之日起的利息;

(3)受領標的物有孳息的,也應一併返還;

(4)應返還的原物因毀損丟失或其它事由不能返還的,應按物的價值予以返還。

二、根本違約的類型

遲延履行場合

遲延履行並非必然發生根本違約,但如果合同對履行期有明確的約定,而且履行期之約定在合同中顯然處於重要地位時,則遲延履行通常會構成根本違約。對於並非特別強調履行期的合同,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只要遲延方當事人未在允許的額外期限屆滿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可解除合同。

履行不能場合

依大陸法系傳統見解,履行不能得分為原始不能與嗣後不能,區分當事人是否有可歸責性而分別可能發生合同無效或債務不履行責任。在當事人具有可歸責性的場合,具有可歸責性的當事人要承擔履行不能之責任,又由於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個目的落空,這種違約行為無疑應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不完全履行場合

在不完全履行場合,通常債務人已履行給付義務,只不過是由於履行義務不完全,或者是由於附隨義務的不履行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此種場合通常是通過賠償損失的方式解決:如果因違反附隨義務而造成擴大的損害,即造成了債權人人身或其他財產(固有利益)的損害,則會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此時能否作為根本違約則是一個問題。筆者以為檢驗的標準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債權人的合同目的落空,無法簡單地一概而論;在債權人合同目的落空場合,或者説危及作為合同關係之基礎的信賴關係時,則應作為根本違約,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否則即不能作為根本違約。

先期違約場合

在先期違約場合,如債務人已先期明確表示屆時不履行合同,此時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來,以其拒絕履行作為根本違約,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如果債務人沒有明示拒絕履行,但由於債務人的信用狀況惡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時的合同目的也就無法期待能夠實現,自然也應作為根本違約,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並請求損害賠償。

但是在實踐中卻需要相關法律作為依據,所以,合同根本違約還需加強相關法律建設。當然,也需要正確認定合同根本違約。若有什麼疑問,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找專業律師服務,這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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