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違約的條件包括哪些?
一、構成違約的條件包括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以及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構成違約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行為,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
違約行為只能在特定的關係中才能產生。違約行為發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着合同關係。如果合同關係並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則不發生違約行為。
2、過錯,即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
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因此,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
3、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
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4、因果關係大道的,即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
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應賠償。
二、合同違約怎樣採取補救措施
採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
1、關於採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作了如下規定: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百零二條規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產品質量法》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2、應注意以下幾點:
(1)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仍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為前提。
(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為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
(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在實踐中,違約是引發合同糾紛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並且由於證據的收集難度大等原因,使違約糾紛的解決往往道不知道當事人的預期。而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不知道該如何處理的話,是可以選擇聘請專業的人士來幫助自己處理合同糾紛的,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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