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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

合同根本違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制度。設立根本違約制度的目的在於鼓勵交易,最大限度地實現合同的社會價值。否則,如果放任當事人在另一方違約時不顧違約是否造成嚴重後果而隨意解除合同,則不符合鼓勵交易原則,也不利於穩定經濟關係。構成根本違約的條件有:

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

(一)必須存在違反合同的事實,這是構成根本違約的前提條件。

(二)違約的後果使受害人蒙受損害,這裏的損害應作廣義解釋,應涵蓋商業利益損失、標的物損壞、商業機會損失等各種情況。違約的後果必須實際上剝奪了一方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這句話表明了違反合同會造成相當嚴重的後果,會剝奪當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如何認定“實質上剝奪的利益”完全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三)違約方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下也預知會發生根本違約的結果。這就是説,如果一個違約人或一個合理人在此情況下不能預見到違約行為的嚴重後果,便不構成根本違約,並對不能預見的嚴重後果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