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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後繼續履行合同是否可以?

一、違約後繼續履行合同是否可以?

違約後繼續履行合同是否可以?

違約後繼續履行合同是可以的。

1、存在違約行為;

如果沒有違約行為發生,那麼此時僅為債務履行問題,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尚屬第一次義務階段,談不上作為第二次義務的強制履行問題。就違約形態而言,通常是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絕履行,如果將債權人遲延作為一種債務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債權人遲延;而履行不能場合,則不會發生強制履行責任。

2、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如果守約方不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而是將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強制履行責任。另外,強制履行責任要求須守約方選擇,取決於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職權代當事人作出此種選擇。

3、須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

如果合同已經不能履行,則無論是事實上的不能,還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應再有強制履行責任的發生。否則,無異於強債務人所難,於理於法,均有不合。

二、哪些情形下不適用繼續履行

但是,並不是什麼情況下都可以繼續履行。對於非金錢債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採取繼續履行的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屬破產財產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特定的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的。這些都表明已不能繼續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比如基於人身信賴關係產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務的合同,包括委託、合夥、僱傭等基於信任關係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賴於當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3、履行費用過高。即在經濟上不合理,履行將導致與所獲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費大量時間。比如船已沉沒,如果打澇則拆船合同的履行費用過高,得不償失。

4、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的人可能對合同的一些方面的規定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比如説其中一方當事人如果存在着違約的行為,對於另外一方當事人來説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並且同時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之下,必須要有履行的可能性。

標籤:履行合同 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