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違約

違約解除合同權利有哪些

一、違約解除合同權利有哪些

違約解除合同權利有哪些

對於違約方,能否主張解除合同,一般持以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合同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民法典》第563條規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種情形,但是,該五種情形是賦予守約方的合同解除權,違約方無權行使法定解除權。

故違約方無權主張解除合同,在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法院應判決違約方強制履行合同。

第二種意見認為,作為違約方,雖然不能依據行使法定解除權,但是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強制履行成本過高的情形下,強制履行顯然是非理性的選擇。依據《民法典》第580條的規定,違約方可以以承擔違約責任的代價換取對合同義務履行的免除。在合同履行存在該條規定的情形時,違約方主張解除合同應予支持。

第三種意見認為,《民法典》第580條的規定是違約方在守約方要求履行合同時的抗辯權,違約方不能據此主動提出解除合同。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違約方一般是沒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的,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如果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將面臨更大的損失,而守約方拒不行使解除權。那麼法院應當根據違約方的請求判決解除合同。同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而筆者也認同第二種意見。

一般來説,違約方是沒有權利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守約方才有權利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合同作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高度一致且願意受此意思表示約束的一種承諾,應當得到遵守和履行。但是,如果整個合同繼續履行下去,不僅守約方到不得利益,而且違約方公司也將遭受巨大損失,必然會出現“雙輸”的局面。按照現行法律,違約方沒有解除權,其解除合同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持,而且法律也沒有情勢變更的規定。在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關於違約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確規定的情形下,違約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權利不應完全予以排斥。判決雙方合同解除,違約方賠償了守約方較高金額的損失,形成了雙贏的結果。

違約方的合同解除權,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內能夠找到明確依據。《民法典》第580條規定,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義務或者履行非金錢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因此,在出現上述情形時,違約方得以主張免除合同義務的履行。在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無法履行合同時,如果守約方不訴至法院,則爭議的合同履行將遙遙無期,雙方的法律關係也將處於長期的不確定狀態。因此,在合同出現《民法典》第580條的情形時,違約方提出解除合同應予支持。但違約方必需承擔違約的法律後果。

相對公平的做法應該是支持違約方解除合同的請求,同時也允許守約方另行起訴主張自己的損失。這樣能夠使雙方的利益大致平衡,體現法律的公平精神。

違約方以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為代價“購得”了一個解除權,但是這樣的例外情況也僅限於此,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允許當事人因違約而獲得利益,違約方無解除權應該還是基本原則。

二、違約金過高導致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嗎?

違約金過高是不會導致合同無效的,如果只是單純的違約金過高,可以在起訴時請求法院適當調整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約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而確認合同的無效需要非常嚴格的條件,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約金過高一般是不會導致合同無效的。如果簽署的合同違約金過高,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來調整違約金的金額,或者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減少違約金的金額。一般損害了國家利益或者採用了非法的手段的合同的無效。

標籤:違約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