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方能否解除合同,誰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
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要是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定,而對另一方構成合同違約的話,此時需要按照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那麼對於此時的違約方來講,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很多人都不是很瞭解這方面的內容,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介紹吧。
一、違約方能否解除合同
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成本過高並且造成其嚴重損害時,允許違約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權屬於履行合同的一方。
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中國法律所規定的重要原則。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合同繼續存在已失去積極意義,將造成不適當的結果,才允許解除合同。這不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據,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生違約責任。中國法律對合同解除的條件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表明了對合同解除的允許與限制。
二、誰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首先,應當是合同當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我國法律對於合同解除權的規定在逐步完善的同時,始終堅持一個原則,即都將合同的解除權賦予了合同當事人,而未賦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機構。
其次,在實踐中須注意的是在通常情況下只有守約方才享有解除權,違約一方不享有解除權。這對於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審查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備,明確享有解除權的主體是誰,然後做出正確裁決來説是很重要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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