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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裏延遲交貨的違約責任是什麼?

一、合同裏延遲交貨的違約責任是什麼?

合同裏延遲交貨的違約責任是什麼?

1、合同裏延遲交貨的違約責任包括出賣人按照約定交貨、賠償買貨人的損失等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出賣人逾期交付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已經超出交付標的物的期限但仍未交付標的物的;一種是出賣人雖然構成逾期交付,但是標的物已經實現地向買受人交付。出賣人逾期交貨的,構成違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在出賣人已經為實現交付的情況下,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承擔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違約責任,包括雙方在合同中對出賣人逾期交貨約定的違約金。

(2)在出賣人逾期交付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在出賣人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下,可以不再適用繼續履行,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能交付標的物的違約責任。

二、違約情形發生後,發現當初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違約情形發生後,發現當初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可以協商調低。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對於已經與其他的公民、單位簽署了買賣合同,且負有向另一方合同當事人交付貨物一方的當事人來説,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在限定的時間、固定的地點將貨物交付給對方,否則交貨方就有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