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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付款的違約責任

法律1.04W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遲延付款的違約責任

遲延付款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如果合同主體約定了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應按約定數額給付違約金;如果合同主體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應按約定方法計算違約金;如果合同主體只約定了違約金,但沒有約定具體數額,也沒有約定計算方法,則視同無約定,並按照未約定情形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認定違約金不能僅侷限於違約金三個字眼,如果有“滯納金”、“賠償金”,甚至是“罰款”等約定時,且從合同全文分析符合合同法中對違約金的規定,就應遵從當事人的真實意願,按照違約金進行處理。
雖然法律授予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權利,但基於我國違約金以賠償性為主。《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4條第2款同時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即當合同當事人認為約定違約金過高時,可以請求法院依法核減;法院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違約金是否過高進行釋明。

法律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