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預期違約制度的默示毀約指的是什麼?
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一方或者雙方甚至多方都可能出現違約的情形。預期違約也就是叫做先期違約,是違約的一種。那麼關於合同預期違約制度的默示毀約指的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帶來關於合同預期違約制度的默示毀約的具體內容。
默示毀約行為對債權人期待債權的侵害不象明示毀約那樣明確肯定,因而在實踐中也更難於把握與操作,甚至可能導致這種訴權的濫用。因此,明晰默示毀約的構成要件,解決默示毀約操作的籠統性及簡單性是非常必要的。
默示毀約的構成要件是:
1、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因對方的行為表示而預見到對方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在這裏默示毀約方沒有象明示毀約者那樣明確肯定地表示他將毀約或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儘管如此,根據其行為和能力的狀況可以預見他將不能履約,使對方的期待債權不能實現,故而亦構成違約。
2、債權人對對方不能履約的行為表現證明不能履約須有充足確切的證據。這種預見具有強烈的主觀因素,因此要防止主觀臆斷默示毀約、濫用默示毀約違約責任追究的情況發生,必須要確立科學的客觀的判斷標準。可從以下幾方面確定:
1、對方履行義務的能力有嚴重缺陷,如債務人經營不善或多次交易失信,或遭受意外損失,已出現嚴重虧損,影響其清償能力;
2、合同訂立後,債務人的信用有嚴重缺陷,其雖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清償債務,但其故意轉移財產,不行使到期債權,逃避債務,或有其他欺詐行為使得債權人足以對其的信賴產生動搖;
3、債務人沒有按照合同的規定從事履約的各項準備工作或將合同的標的物與他方重新簽訂合同導致履約不能等等。在實踐中要求我們必須以確鑿的證據來確認是否構成默示毀約,應根據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與關聯性的原則嚴格加以確認,從而能夠根據默示毀約制度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防止該制度被濫用。
默示毀約與不安抗辯權。中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與第五百二十八條確定了不安抗辯權制度。不安抗辯權與默示毀約制度有種種相似之處,表現在:
1、兩種制度均承認在債務履行期到來之前,債務人雖然未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債務,但有明顯的證據證明債務人在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到來時將不能履行;
2、二者的救濟手段基本是一致的,即可以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
3、兩者對債務人義務的免除均是要求債務人立即履行債務。但由這些相通之處很多同志據此提出在不安抗辯權制度之外另行規定默示毀約制度的必要性的質疑。筆者以為,兩種制度仍有不同之處,
一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前提是雙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時間有先後之別,而默示毀約卻不以雙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時間先後為條件;
二是不安抗辯權發生在一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等難以向對方對價給付的情形下,默示毀約則不僅限於此,他可能發生於一方惡意逃避債務的情形。默示毀約制度並不必然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以消除違約的危險,而不安抗辯權制度則要求停止中止履行須向對方提供擔保。
在上文中,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了關於合同預期違約制度的默示毀約的具體內容,相信大家在閲讀了上文的內容過後對於合同預期違約制度的默示毀約也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在合同事務方面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本站的知識欄目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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