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同的預期違約?
什麼是合同法上的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也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為表明履行期到來後將不予履行合同。
相關知識:預期違約的樣態
明示預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向對方表示履行期到來之時將不履行合同;默示預期違約則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之時將不予履行合同。
預期違約的法律後果
(1)對方當事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請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等違約責任。
(2)對方當事人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待履行期屆至時請求履行,對方不履行時再行請求損害賠償。
預期違約的具體類型
(一)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二)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我國《合同法》第108條對預期拒絕履行做了規定,而第68條關於不安抗辯權的規定,則兼含有以上兩種類型的具體表現行為。
實際違約的分類
1、履行不能。即當事人想履行但是由於主客觀原因不能履行。
按不同的標準可分為主觀履行不能和客觀履行不能、自始不能和事後不能、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一時不能和永久不能。應注意的是,如果履行同時符合自始不能、客觀不能、永久不能和全部不能,此時合同是無效的,而不是違約的問題。
2、拒絕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後,一方當事人能夠履行而明確表示不予履行。
3、遲延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屆滿,債務人能夠履行而未履行,也沒有明確表明將不予履行。
4、不完全履行。即已經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
(1)瑕疵履行(交付的標的物不合格)。
(2)加害履行(交付的標的物不但不符合合同約定,還給對方造成其他損失)。
所以閲讀過上述文章的內容之後,我們能夠了解到合同的違約情況,其實更應該瞭解的,也就是實際違約的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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