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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合同違約金算利息嗎,需要支付嗎

一、簽訂的合同違約金算利息嗎,需要支付嗎

簽訂的合同違約金算利息嗎,需要支付嗎

合同違約金不一定要支付利息,如果已經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不會既支付違約金,又支付違約金利息的,因為違約金就是對方承擔的違約責任,除非對方沒有依約定按時支付違約金,才應該支付違約金的利息。如果並沒有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而是要對方支付所欠貨款的利息,這是可以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相關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二、違約金應如何約定,才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均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具體情形。

由此可見,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似乎總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並不總是那麼有效的,而是可以隨時請求變更減少的,這就對合同的穩定性造成了損害。

那麼應該如何約定違約金,才能使違約金更加有效、不會輕易被調整、變更呢?

1、合同中應該明確約定違約行為導致的實際損失的範圍和數量。

既然上述司法解釋規定了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的基數是違約相對方的實際損失,那麼,我們要穩定違約金,首先就要應確定實際損失的範圍和數量。

很多情況下,實際損失是難以計算和確定的,比如:違約行為導致相對方花費的時間、精力,機會成本等等,是無法簡單用金錢來衡量的。既然實際損失的範圍和數量往往是難以確定的,那麼我們就更應該事先約定明確,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範圍可以包括以下幾方面:合同正常履行情況下的預期利益、因違約而造成當事人的時間損失、精神焦慮損失、律師費用損失以及其他機會損失等。損失範圍明確後,當事人可以就有關損失的具體數量、標準作進一步的約定。

概言之,雙方當事人應該對違約實際損失的範圍和數量(標準)予以明確,使之成為沒有爭議的合同內容。

2、自己衡量一下,確保約定違約金不會明顯超過上述實際損失的30%。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違約金明顯超過實際損失的30%的,視為“過分高於造成的實際損失”,於是人民法院可以適當減少。

所以,自己可以對照上述實際損失,衡量一下,以確保約定違約金不會明顯超過上述實際損失的30%。從這個角度講,約定過高的違約金反而是不利的,大多數情況下是會被法院調整、減少的。

3、對違約金條款作出特別説明。

合同中應增加以下4條特別條款,進一步強化違約金條款的穩定性:

1)確認有關違約實際損失的範圍和標準,以及有關違約金的標準,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考慮的,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設立有關的違約金即可以促使一方當事人積極嚴格履約,又可以保障使另一方得到充分的救濟,完全符合公平原則以及適當懲罰原則。

2)確認違約金具有一定的懲罰功能,但沒有明顯高於可預見的實際損失的30%,不存在本合同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情形。

3)直接確認在訂立合同時,雙方一致確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在本案是不適用的,在沒有發生可以導致合同情勢變更的重大事由情況下,違約方在合同生效之後又主張適用《民法典》第114條的行為,是一種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4)無條件明確放棄《合同法》第五百八十五條關於調整減少違約金的權利。

違約金在進行計算時,入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進行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自身的實際損失進行辦理。辦理時,如無法辦理的。可以遞交這類案件的證據,要求對方對自身的算進行賠償辦理,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