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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的話工程合同又有違約金又有利息都要支付嗎

違約的話工程合同又有違約金又有利息都要支付嗎

違約的話工程合同又有違約金又有利息都要支付嗎

違約的話工程合同又有違約金又有利息是不一定都要支付的。

我國尚無任何法律明確規定違約金與利息不能同時適用,如果説欠付工程款計付利息後就不能適用違約金,明顯對守約的承包方不公。當然,對於承包人主張利息與違約金並用的情況下,發包方如果認為其違約金過高而要求調低,對此,應另當別論。

逾期付款利息與遲延履行違約金的法律性質

1.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質

關於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質,利息性質為法定孳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價款,許多情況下特別是在建設工程已經完工發包人拖欠工程價款數額確定的情況下,雙方關係已經轉化為簡單的債權債務關係,故本條規定在發包人欠付工程價款情況下,即使合同沒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約定,發包人也應當支付利息”。

利息的性質屬於法定孳息,逾期付款利息本質上屬於違約方佔用對方資金所獲得的不當收益。在合同法律關係中,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向對方賠償損失,其中包括拖欠資金的法定孳息損失。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定孳息性質在我國現行立法上已有相應的體現。如“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2.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金性質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於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由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我國《民法典》對違約金的規定強調違約金補償性的理念,同時有限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

一方面,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是“根據違約情況”確定的,即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一方違約而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數額。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加,以使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大體相當。這明顯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將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救濟措施,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激勵當事人積極大膽從事交易活動和經濟流轉。

同時《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又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即一般高於實際損失則無權請求減少,這一方面是為了免除當事人舉證的繁瑣,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許違約金在一定程度上大於損失,顯然大於部分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性。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那麼擬違約的一方就會衡量其違約的後果,如果約定了明顯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尤其是違約金超過了因違約而帶來的利益時,任何一個理智的人都會在權衡利弊後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由於《民法典》奉行自願原則,當事人仍然可以明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只要此種條款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便仍然有效。

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工程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價款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當事人如對逾期支付工程價款約定具體數額違約金或者違約金計算方法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支付工程價款的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綜上所述,對於這個工程合同出現了違約情況而上面又有違約金又有利息需不需要都支付的話是不一定的,因為在我國並沒有法律規定説違約金和利息需要同時支付或者不需要,但是如果欠付工程款計付利息後就不能適用違約金,明顯對守約的承包方不公,但如果都要支付的話對違約方來説可能負擔就會很大,不過這都是要看雙方協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