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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違約但又不肯解約賣方怎樣才能解除合同?

一、買方違約但又不肯解約賣方怎樣才能解除合同?

買方違約但又不肯解約賣方怎樣才能解除合同?

買方違約但又不肯解約賣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合同,解除的情況:

第一,的確有一方違約。

這是整個合同解除的前提,但要先調解,如果雙方都在好好的遵守合同契約的話,那麼這個合同是沒有必要解除的,只有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或者是錯誤行使自己的權利,那就屬於違約行為了,此時雙方規定的條款就會生效,在這種違約的情況之下,可以選擇停止侵害或者是終止履行,這時大多數人都會選擇終止履行,也就是解除合同。

第二,雙方對於違約之後的行為已經有了協商結果。

1、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如果想要解除合同的話,並不是雙方説解除就解除,然後就可以走人了,而是對於後續的問題要有一定的約定。也就是説,如果有一方解約了之後,另一方應當向違約的一方請求什麼樣的賠償責任

2、通常來講,雙方在合同簽訂的時候就要對這種結果有一個預計,並且對於這種違約而解除合同的行為來做出一定的違約金懲罰,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只要支付合同當中約定了違約金,那麼這個合同就可以解除了。

同時需要注意,違約了,還要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二、合同違約方能否主張解除合同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五百六十三條規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儘管對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沒有明確,但結合民法理論其立法本意應作如下理解:

(一)在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合同當事人均是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

(二)在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只有約定享有解除權的合同當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權;

(三)在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均具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就是合同雙方均可以成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

(四)因當事人一方違約行為,具體包括預期違約、遲延履行和根本違約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只有守約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權,也就是當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違約情形時,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合同解除權,不能直接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如若要解除合同,只能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對合同是否解除進行裁判。

由上述規定可知,作為合同的違約方,是不能夠主張解除合同的。

有很多人對於合同違約的情況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如果説對方沒有嚴格的按照合同內容來履行自身的義務,那麼就已經存在着違約的狀況,在這種情況之下完全可以主張解除合同,這是屬於法律當中所明確規定的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