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口頭遺囑包括哪些情況
在遺囑的分類當中,有一種是口頭遺囑,顧名思義就是公民以口頭的方式立下的遺囑。對於這樣的遺囑,也是要確定了效力,才有可能被執行的。而實踐中,也有很多口頭遺囑無效的情況,那麼無效口頭遺囑包括哪些情況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無效口頭遺囑包括哪些情況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篡改內容無效。
(5)遺囑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對此種遺囑須在扣除應當保留的份額後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二、什麼樣的遺囑無效
所謂無效遺囑是指訂立遺囑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其不能生效的遺囑。這類遺囑包括以下幾種: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又有了行為能力,仍屬於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無行為能力人包括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指10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遺囑無效。《繼承法》第22條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中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遺囑無效。《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違反此條規定的遺囑無效。
4、處分不屬於自己財產的遺囑內容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中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這部分內容應認為無效。”
上述就是對無效口頭遺囑情況的介紹,其實不僅是口頭遺囑會出現無效的情況,其他的遺囑也是會有這種情況出現的。而遺囑一旦被認定為無效的,肯定就不能再按照其內容來分配遺產。因此公民在訂立遺囑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避免出現導致遺囑無效的情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棗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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