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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的情況包括哪些?

人們在簽訂合同後,應該瞭解該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因有些合同在簽訂後並不絕對會生效,有些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有些則是無效的。具體來説,合同效力待定的情況包括哪些呢?除了效力待定,某些情形下,合同還會無效。那麼,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呢?對於這兩個問題的具體內容,本文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況包括哪些?

一、合同效力待定的情況包括哪些?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經成立但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的合同。我國民法中確立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相關理論,並在《民法通則》作出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法》對此予以繼承和發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

依照法理以及法律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

自然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自然人實施民事行為欠缺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認權。

具體包括兩種情況:

①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

②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其行為能力範圍外締結的合同。

2、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因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的種類包括以下這些:

①根本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

②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

③代理關係中止後簽訂的合同。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人而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取決於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導致合同絕對無效的情形實際上只有兩個:

一是有違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它的特點是這種法律、法規直接規定了必須如何做,或者禁止如何做,違反了即導致合同絕無效,可以對號入座。它的難點是判定區分一個強制性規範是效力性的還是管理性的有一定難度。只有當違反了效力性強制規範時才導致合同絕對無效。從這一角度審查合同的效力,關鍵在於對一個強制性規範的性質做出正確的評判;

二是損害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包括國家利益(國家整體的安全利益)和社會利益。社會利益包括——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類型);與法律基本價值密切聯繫的私人利益——生命權、健康權(實際體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受最低限度道德要求保護的私人利益(為維護最低限度道德要求而將其上升為社會公共利益);弱勢羣體的利益(基於公平正義而上升的社會公共利益)。它的特點是除直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範的絕對無效合同外,其他絕對無效的合同都可以歸為此類。它的難點是法律並未明確告知什麼是公共利益,難以對號入座,需要在審查合同時由審查人具體的做出分析,其結果很可能因人而異,最終的決定權在法官。但是隻要是損害了國家利益、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與法律基本價值密切聯繫的私人利益,如生命權、健康權、受最低限度道德要求保護的私人利益、弱勢羣體的利益,就是損害了公共利益,就必定導致合同絕對無效。

上文中都有詳細為您羅列出來。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對於這個問題,上文中也都有為您詳細進行了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根據上述內容,相信您對效力待定合同以及無效合同的範圍都有了一定的瞭解,在簽訂合同時,您需要保持謹慎,以避免出現上述情況而導致合同的效力待定甚至是無效。如果您在簽訂合同後發現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那麼您就要考慮採取措施來彌補,以便能夠使合同生效。如果您不知道應該怎麼做,您可以諮詢一下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

標籤:待定 效力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