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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勞動合同能否補籤

一、通常情況下勞動合同能否補籤

通常情況下勞動合同能否補籤

勞動合同能補籤。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出現工傷怎麼處理

第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

第二、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所有工傷賠償金都應由單位承擔。

第三、首先要求單位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第四、住院治療所需的醫療費用、陪護費、生活費等都應由單位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的單位按月支付。

第五、在治療完全結束後,做勞動能力傷殘鑑定,並按傷殘鑑定結論提出傷殘賠償。

第六、如單位不給予合理的賠償,可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出現工傷的話,首先在員工工作一個月之後未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則需要賠付雙倍工資。同時如果員工出現了工傷,則需要支付勞動者醫療費、陪護費以及生活費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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