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定金違約規定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房屋買賣定金違約規定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房屋買賣定金違約規定的賠償標準要根據實際而定,如果是收受定金方違約,則要雙倍退回定金,另外,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款項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超出了該具體規定,則超出部分無效,不能雙倍賠償。如果給付定金的方違約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另外,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款項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超出了該具體規定,則超出部分無效。
二、定金的特徵
1.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着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並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後,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説,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三、定金的適用條件
(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需要定金的實際交付。
定金如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不訂立主合同時,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2)主合同必須有效。
這是由定金合同的從屬性所決定的。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即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即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卻不一定無效。
(3)當事人不履行債務且無法定免責情形。
房屋買賣的過程中交付定金的情況是比較普遍的,需要明確的是,定金與訂金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屬於雙方簽訂合同後達成一致意見時認定的費用,是需要根據雙方協商的意見來進行處理的,後期如果一方存在違約的行為需要追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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